沈人社發〔2021〕7號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沈陽市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屬各處室(單位):
為加強對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促進共享用工的有序開展,著力打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營商環境,現將《沈陽市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沈陽市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引
按照《省人社廳轉發
一、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以共享用工形式被安排到現企業工作前,勞動者充分享有與原企業平等協商并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原企業應充分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自主決定權。
2.勞動者在現企業工作期間,與原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不發生改變。勞動者參與共享用工的期限不得超過勞動者與原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剩余期限。
3.勞動者有權了解共享用工期間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現企業規章制度以及需要了解的其它情況。
4.勞動者有權獲得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者應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
6.現企業未按約定履行保護勞動者權益義務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協議規定回原企業,原企業不得拒絕接收。
7.勞動者不適應現企業工作的,可以與原企業、現企業協商一致后,回原企業工作。
8.合作期滿回原企業時,原企業應及時接收安排。因現企業需要,經原企業同意,且與原企業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勞動者在現企業工作期間應遵守現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原企業與現企業續訂合作協議后,可以繼續在現企業工作。
(二)義務
1.勞動者應遵守現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相關規程。
2.勞動者應服從現企業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積極參加現企業組織的崗前、轉崗等培訓。
3.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后,由于勞動者個人原因不回原企業或者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原企業有權知悉現企業有關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食宿安排、企業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情況。
2.原企業應與現企業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共享用工企業供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等事項。
(二)義務
1.原企業不得將在本單位工作的被派遣勞動者以共享用工的名義安排到現企業工作;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
2.原企業進行共享用工前應充分征求勞動者的意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按協商內容變更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共享用工的,原企業不得強制共享用工。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應明確新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現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3.原企業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據現企業所在行業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共享用工期間,原企業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以營利為目的從中收取費用。
4.原企業應跟蹤了解勞動者在現企業的工作情況和有關訴求,及時幫助勞動者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5.勞動者在現企業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原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補償辦法與現企業在共享用工協議中進行約定?;鹬С霾糠謴脑髽I支付,企業承擔部分由原企業和現企業在協議中約定解決。
6.勞動者嚴重違反現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退回的情形時,原企業不得拒絕接收現企業退回的勞動者。
7.共享用工合作期滿,原企業應及時接收和安排勞動者。
三、現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勞動者嚴重違反現企業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以及符合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可以退回情形的,現企業可將勞動者退回原企業。
2.現企業有權監督原企業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督促原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現企業有權利掌握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及職業技能。
(二)義務
1.現企業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和原企業共享用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2.現企業應合理安排勞動者共享用工期間的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3.現企業應及時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結算給原企業。
4.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現企業按照協議約定給予原企業補償,協助原企業完成工傷認定等工作。
5.現企業招錄尚未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人社部門的服務和指導
1.人社部門應建立完善或指導第三方搭建共享用工平臺,支持企業間開展共享用工,把企業間共享用工的供求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的范圍,及時了解企業缺工和勞動者富余等信息,免費為有用工余缺的企業發布供求信息,并按需組織對接活動。
2.人社部門應指導企業簽訂合作協議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明確供求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做好共享用工備案,防范開展共享用工的矛盾風險,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人社部門應加強職業培訓服務,對需要進行崗前培訓、轉崗培訓的符合條件的共享用工勞動者參加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4.人社部門應對開展共享用工的企業和勞動者,免費提供勞動用工的法律政策咨詢服務,加強對涉共享用工勞動爭議的處理,加大調解力度,創新仲裁辦案方式,做好調裁審銜接,及時處理因共享用工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5.人社部門應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共享用工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6.人社部門應對以共享用工名義違法開展勞務派遣和規避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附件: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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